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及拆解后零部件、廢液的儲存和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6877 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
NY/T 1875-2010 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
GB 18597 危險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22128—2008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報廢農業機械 scrapped agricultural machinery
達到國家農業機械強制報廢標準或農業機械的權利人明示需要報廢,或經檢驗不符合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不具備農業作業能力的農業機械。
3.2 回收 recycling
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報廢農業機械進行接收或收購、登記、標記、存儲并發放回收證明的過程。
3.3 拆解 dismantling
對報廢農業機械進行無害化處理、 拆除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和主要總成;按各物品的材質種類分解存放;對機體和結構件等進行壓扁或切割的程序和方式。
3.4 再利用 recycling
經過對廢料的再加工處理,使之能夠滿足其原來的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不包括使其產生能量的處理過程。
3.5 回收利用 recovery
經過對廢料的再加工處理,使之能夠滿足其原來的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使其產生能量的處理過程。
3.6 廢液 waste liquid
存留在報廢農業機械中的燃料、發動機機油、變速箱機油、傳動機構機油、液壓油、動力轉向油、冷卻液、防凍液、制動液等各種液體。
4、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應嚴格按照安全環保和循環利用的原則進行。
4.1.2 應解體銷毀的發動機、變速箱、方向機、前后橋和機架(五大總成)應確保拆解后不能局部修理重新使用。
4.1.3 報廢農業機械拆解操作人員應能滿足規范拆解、環保作業、安全操作(含危險物質收集存儲、運輸)等相應要求。國家相關法規有持證上崗規定的,相關崗位的操作人員應遵守規定持證上崗。
4.1.4 報廢農業機械拆解作業場地(包括拆解和存儲場地)面積不低于300m2,其中,拆解場地應為封閉或半封閉車間,地面應防止滲漏,拆解車間應通風、光線良好,安全防范設施齊全;存儲場地(包括臨時存儲)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滲漏。
4.1.5 報廢農業機械拆解應具備必要的設備,包括但不限于農業機械稱重設備和起重運輸設備、機架(機身)剪斷設備、手持切割設備、壓扁設備、拆解預處理平臺、總成拆解平臺及專業容器等。
4.1.6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應使用合適專用設備處理易燃易爆及危險性液體、氣體、物品及部件。
4.2 回收要求
4.2.1 檢查和登記
4.2.1.1 檢查報廢農業機械發動機、散熱器、變速器、差速器、油箱等總成部件的密封情況。對于出現泄漏的地方,應采取適當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體或封住泄漏處,防止廢液滲入地下。
4.2.1.2 對報廢農業機械主要信息進行登記并拍照,并在機身醒目位置貼上唯一性標識。主要信息包括:機主(單位或個人)名稱、證件號碼,報廢農業機械牌照號碼、品牌型號、機身顏色、車架號、發動機號、出廠年份、接收或收購日期等。
4.2.2 拆解預處理
4.2.2.1 拆除蓄電池、氣泵、氣罐和液壓泵。
4.2.2.2 在拆解預處理平臺使用專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并分類收集農業機械內的廢液,各種廢液的排空率應不低于90%。
4.2.3 報廢農業機械存儲
4.2.3.1 報廢農業機械存儲應與其他廢棄物存儲分開,應避免側放、倒放。
4.2.3.2 如需要疊放,應考慮農業機械承重安全性,使上下農業機械的重心盡量重合,以防掉落,且疊放時外側高度不超過3m,內側高度不超過4.5m,對大型農業機械應單層平置。
4.2.3.3 接收或收購報廢農業機械后,應在6個月之內將其拆解完畢。
4.3 拆解要求
4.3.1 預處理完畢后報廢農業機械應完成以下拆解。
a) 拆下油箱;
b) 拆除機油濾清器;
c) 拆除玻璃;
d) 拆除包含有毒物質的部件(含有鉛、汞、鎘及六價鉻的部件);
e) 拆除消聲器、轉向鎖總成、停車裝置和電子控制模塊;
f) 拆除車輪并拆下輪胎;
g) 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含金屬銅、鋁、鎂的部件;
h) 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型塑料件(儀表盤、液體容器等);
i) 拆除橡膠制品部件;
j) 拆解有關總成和其他零部件。
4.3.2 應按照農業機械生產企業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冊進行合理拆解,沒有拆解手冊的,可參照同類農業機械的規定拆解,盡可能保證零部件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
4.3.3 各種零部件和材料都應以恰當的方式拆除和隔離。拆解時應避免損傷或污染再利用零件和可回收利用材料。
4.3.4 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存入倉庫前應做清洗和防銹處理。
4.3.5 應解體銷毀的報廢農業機械五大總成應選擇如下任何一種處理方式進行。
4.3.5.1 發動機
a) 擠壓缸體、曲軸及齒輪為塊狀金屬 ;
b) 在缸體鉆通孔至每個缸筒缸壁(直徑大于50mm);
c) 在缸體切通孔至每個缸筒缸壁(直徑大于50mm);
d) 沖擊缸體及曲軸至變形,變形的程度大于原缸體外形尺寸的70%。
4.3.5.2 變速箱
a) 擠壓箱體和齒輪軸為塊狀金屬;
b) 在輸入/輸出軸軸承與密封結合處鉆通孔(直徑大于50mm);
c) 在輸入/輸出軸軸承與密封結合處切通孔(直徑大于50mm);
d) 沖擊箱體至變形,變形的程度為原箱體外形尺寸的70%。
4.3.5.3 轉向機
a) 擠壓殼體和蝸輪蝸桿為塊狀金屬;
b) 沖擊殼體和蝸輪蝸桿至變形,變形的程度為尺寸的70%。
4.3.5.4 前后橋前后橋應徹底切斷。
4.3.5.5 機架、機身
4.3.5.5.1 有車架的報廢農業機械,在車架的右前、左后的縱梁三分之一處切割下200mm。
4.3.5.5.2 無車架的報廢農業機械,應將骨架部分擠壓或沖擊至變形。
4.3.6 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解體銷毀的主要總成的報廢農業機械也可根據企業的能力和條件,采取其他能完全解體銷毀的報廢方式進行處理。
4.3.7 在報廢農業機械拆解及五大總成解體銷毀過程中,每個環節保留10秒以上的視頻資料。
5、 存儲和管理
5.1 廢液應使用專用密閉容器存儲, 防止廢液揮發,并交給合法的廢液回收處理企業。
5.2 對存儲各種零部件、材料、廢棄物的容器和裝置應進行標識,避免混合、混放。
5.3 容器和裝置要防漏和防止灑濺,并對其進行日常性檢查。
5.4 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廢棄物進行分類存儲和標識,含有害物質的部件應標明有害物質的種類。
5.5 拆解后的可再利用零部件應在室內存儲,并標明“回用件”。
5.6 拆解后廢棄物的存儲應嚴格按照GB 18599和GB 18597要求執行。
5.7 各種廢棄物的存儲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5.8 固體廢棄物應交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廢物處理單位處理,不得焚燒、丟棄。
5.9 危險廢物應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置。
來源:河南省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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